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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盐化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时间:2018-05-29     浏览量:5     来源:     作者:

四川盐化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为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促进现代职业教育制度的建立,实现行业内教育和经济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全面贯彻全国、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盐及相关行业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合作办学水平,推动职业教育走规模化、集约化、连锁化的发展道路,培植与我国井矿盐产业相适应、专业性的职教联合体,现组建“四川盐化职业教育集团”。为了规范集团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维护集团和集团所有成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是“四川盐化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

第二条 集团性质:是以盐行业为主导,以推进盐及相关行业职业教育快速发展为方向,以高素质高技术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技术服务为主要任务,以校企双赢为基本目标,以校际合作、校企合作和教育培训为主要形式,以自愿加入职教集团的院校、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及社会有关单位为主体,以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技术服务为纽带,按照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组建而成的职业教育协作团体,是跨地区、开放性、综合性、多功能、多层次、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集团是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盐业总公司共建共管基础上,以诚信为本,以契约为保证,以合作项目为依托,以教学、培训、科研为主要内容,自愿结成的多元化职业教育集团,属于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合作育人的群众性组织,不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集团内各成员单位原有的所有制结构不变,管理体制不变、隶属关系不变、人事关系不变、财政渠道不变,经济独立核算不变。

第三条 集团宗旨:合理利用资源,发挥联合、合作优势,拓展办学空间,疏通就业渠道,建立起以院校教育为主体、企业为依托的现代职教模式,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全国井矿盐业生产和发展服务。

第四条  集团活动准则:“共建、共享、共赢、共长”。

第五条  集团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领导下,接受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接受中国盐业总公司、中国盐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工作思路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作思路:按照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四川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要求,从全国、全省井矿湖盐及相关专业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出发,以盐化工及其相关专业人才培养为中心,以教育教学、科研、培训、招生就业的联合与合作为主要形式,以“资源共享,发展共赢,模式共建”为基本原则,立足四川,服务全国,自我启动,逐步完善机制。聚合全国盐行业优势资源,推进涉盐优质职业教育资源社会服务功能的拓展,推进校企合作,促进行业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建立,努力解决盐化职业教育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解决与突破,促进盐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七条  业务范围:

1.坚持产教结合、校企合作方向,以服务行业企业为宗旨,以企业、行业需求和学生就业为导向,探索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机制,实现集团内教育教学资源和企业资源相互共享、互补、协调共进的人才培养新格局,为行业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有效服务。

2.推进现代教育培训技术和手段的创新,开发符合行业企业需要的人才培训项目。

3.建设“双师型”团队。研究和制定师资培训、交流机制,实现教师、工程师(含能工巧匠)双向兼职,优化学校双师素质和结构,优化企业技术队伍的知识、能力结构,加强校际、校企之间教师、员工的交流与合作。

4.优化学生实习就业环境,建立集团内企业优先选择实习生和毕业生,构建集团学生就业网络,沟通人才供求信息,提升就业服务水平。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作用,创建共享型实训基地,为职业院校的学生实训、实习提供支持,为提升专业教师的实践能力提供方便。

5.举办集团内毕业生供需洽谈会,开展创新人才培养研讨、交流活动。

6.做好与政府部门、相关组织的联系、沟通等工作,努力为行业人才培养创造条件。

7.建立集团网站和内部交流期刊,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8.建立竞技平台,定期举办技能竞赛,提高学生和企业员工的技能水平。

9.开展各类国内国际交流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集团采取单位会员制。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职教集团章程,恪守集团宗旨,愿意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盐业及相关行业职业院校、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均可自愿参加。

第九条  集团的办事机构为“四川盐化职业教育集团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名誉理事长若干名,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若干名。常务理事由理事单位选派一名主要领导担任,理事长经推荐后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和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聘任,任期三年。秘书处设在四川省盐业学校,负责集团内的协调工作。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专业委员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理事会职责:

1.讨论通过或修改集团章程,决定会员单位的加入与退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利,负责职教集团的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2.研究讨论产教结合、校企合作,专业建设、专业教师团队建设,集团可持续发展等重要事项;做好与政府部门、相关组织的联系、沟通、协调及反映诉求等工作。

3.密切关注盐行业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根据企业用人需求,对盐行业各领域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及时修订和指导,及时调整院校的专业方向、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

4.实现集团内院校之间、校企之间职教资源优势互补,探索教学改革方案,在招生、就业、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师资培训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5.介绍推广国内外职业教育、技术工人培训等方面的新成果和新经验,为会员企事业单位提供在职职工培训、进修,技术工人技能鉴定等服务。

6.建立集团网站,内部发行期刊,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7.开展符合集团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理事会秘书处职责:

1.在集团理事会的领导下贯彻落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行业管理部门、集团理事会的有关政策和精神。

2.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做好集团年度计划和总结。协调集团内各单位的资源,切实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校企共同发展。

3.负责集团各种研讨会和理事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4.负责集团内外的信息交流与传递工作。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职责:

1.在集团理事会的领导下,围绕市场需求,特别是集团内各企业的用人要求,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研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实施性教学计划;根据企业的要求,组织在职职工培训。

2.根据集团各单位的具体用人要求,接收企业人才培养订单,负责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并审核知识与技能要求;定期与集团内各学校、企事业单位沟通,及时掌握人才市场信息,协调各学校毕业生的推荐和就业。

3.加强集团内院校、校企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协调集团内各成员单位之间师资、实训设备、技术资料的共享,达到优势互补;共同开发实训基地,在一定范围内共同组织实训和实习。

第十三条  集团成立后,新成员加入集团应向秘书处提交申请登记表及单位基本情况,经秘书处研究,提交理事会通过后发放“四川盐化职业教育集团”成员证书;集团成员退出集团应有书面通知。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企业的权利

1.接受理事会颁发的集团成员证书,依照章程享有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章程的修改、集团发展规划、合作方针、目标任务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权利,对集团的工作有监督权;

3.享有向理事会提出议案,有参与集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4.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优先培训本企业员工;

5.在同等环境、同等待遇下,优先享受人才“订单”服务及其他服务;

6.享有与集团成员单位合作进行科研活动和权利;

7.定期获得集团动态的信息,可以根据集团运作的实际情况,提出指导性建议或意见。

第十五条  成员学校的权利

1.接受理事会颁发的集团成员证书,依照章程享有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章程的修改、集团发展规划、合作方针、目标任务等重大问题有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权利,对集团的工作有监督权;

3.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议案,有参与集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4.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5.优先安排学生到集团内企业实习;

6.有权组织教师、干部到集团内各企业、学校进行业务学习、挂职锻炼、实践技能培训,参与相关学校的教研活动,聘请成员单位的骨干教师、企业工程技术人才、高级技能型人才到学校指导教学工作;

7.有权通过集团秘书处采用适当方式与企业或者社会其他领域进行广泛接触,拓宽学校的办学路子。

第十六条   成员企业的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树立集团良好形象,保守集团秘密,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2.为集团内教育成员单位提供实习场所,配备高水平的实习指导教师,按照实习要求对实习学生进行严格管理;

3.选派高水平的技能型人才到学校进行课堂教学、指导技能培训、传授企业文化;

4.在力所能及情况下,以不同方式帮助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5.向集团反映所获取的有关市场人才需求信息,提供人才需求计划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

第十七条   成员学校的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树立集团良好形象,保守集团秘密,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2.主动与集团秘书处联系,提供各种办学信息,按照企业的要求选送优秀毕业生;

3.在力所能及情况下,根据企业的需要,在企业职工子女上学、科技服务等方面为企业解决相关问题;

4.龙头骨干单位有责任指导集团内相关成员单位的教育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师资培训等工作。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十八条 集团经费来源: 

1.政府资助; 

2.社会捐赠; 

3.集团成员单位的捐赠或经费拨入;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条 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集团经费由集团秘书处管理,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使用办法,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离必须与接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自挪用集团的资产,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集团资产,集团将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接受独立第三方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集团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五条 集团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集团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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