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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盐业学校关于财务费用报销的补充规定
时间:2016-05-03 浏览量:757 来源: 作者:
川盐校〔2016〕17号
四川省盐业学校
关于财务费用报销的补充规定
根据校领导班子分工调整,结合工作实际,经2016年4月29日党委会研究同意,对财务报销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报销金额方面的要求
1.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物资采购,经科室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负责人签字后,予以报销,校长不再签批。
2.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正常的日常支出,经科室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负责人签字后,予以报销,校长不再签批。
二、其他报销事项的要求
1.凡涉及公务接待、公务差旅的请款和费用报销按原财务费用报销规定执行。
2.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出租车费的报销,因工作需要改变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交通费用的报销,按原财务费用报销规定执行。
3.学校校级领导及校长助理发生的各类费用,按原财务费用报销规定执行。
三、其他规定仍按原费用报销制度执行。
四川省盐业学校
201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