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下简称“三个必须 ”)的原则,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党委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 一 )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
( 二 )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 。
( 三 ) 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党委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并认真组织实施 。
( 四 )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方针政策作为党委(党组) 中心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
( 五 ) 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群众广泛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
( 六 )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充实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力量 。
( 七 ) 加强对下级党委和同级党委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督促检查,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奖惩机制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党委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
( 一 ) 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
( 二 )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
( 三 )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安全生 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 。
( 四 ) 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 五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安全监管执法装备、安全生产科研和成果转化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
( 六 ) 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鼓励举报、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取缔、关闭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
( 七 ) 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指挥机构,加强应急救援队伍、 装备和基地建设,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 八 ) 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督促落实处理意见 。
( 九 ) 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
第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机制
第八条 完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制。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加强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安委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
第九条 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上一级政府与下一级政府、 县级以上政府与本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每年要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在各级综合目标考核中的权重,严格考核和奖惩。牵头考核单位要将考核结果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作为干部考核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
第十条 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决策机制。省委、省政府每年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不少于1次;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每年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不少于2次。市(州)、县(市 、区)党委、政府每年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不少于1次,主要负责人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
第十一条 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负责人要按照“三个必须”、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
( 一 )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省政府主要负责人、省政府分管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及省安全监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市 ( 州 )、县(市、区 )党委、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 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 二 )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省政府分管负责人及省安全监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市(州)、县(市 、区)党委、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
( 三 )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市(州)党委、政府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监管部门、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市 、区)党委、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
( 四 ) 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县(市、区) 党委、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监管部门、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国家另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建立安全生产年度述职机制。市(州)、县 (市、区)党委、 政府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在报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时要就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述职 。
第十三条 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约谈机制。一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省政府安委会主任或者委托省政府安委会副主任约谈有关市 (州)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县(市 、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会同省委组织部、监察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问责机制。对执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不力,以及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有关党政领导、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全省各类园区、风景区、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应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相应规定并组织实施 。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