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违纪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条 学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再次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或发生矛盾时使用管制刀具的,开除学籍。
第三条 学生在校饮酒,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及以上处分;饮酒屡教不改或酗酒滋事的,开除学籍;因饮酒引发其他违规违纪事端的,视其情节加重处罚。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吸烟,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
第五条 凡抱团结伙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以大欺小、倚强凌弱的,参与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主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不假外出或逾假迟归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学生因违法犯罪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被处罚的,开除学籍。
第八条 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前,学校应查明违纪事实;说明处分依据,认真听取学生或家长(监护人)的意见。学校对被处分学生应做到违纪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处分材料专卷管理备查。开除学生学籍应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学生,且能改正的,学校应在一学期后一年内按程序解除其处分,并告知学生。
第十条 学生受处分的资料应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解除后,有关资料应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