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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盐业学校部门和职工请(借)款试行办法

时间:2010-11-12    浏览量:251     来源:    作者:

四川省盐业学校部门和职工请(借)款试行办法

为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规范请(借)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我校各部门,凡购买教学用具,教学设备及其他所需的物品,包括各种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和办公用品,劳动用品,实验实训用品和药品等,都要在每月的末月提出下月的购买计划,详细说明购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用途和所需请(借)款金额。

第二条、请(借)款的金额范围及报批程序:

  1、各科室100元以内的借款,由科室领导签明事由,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交财务科审签。

2、100元至50000元以内的借款,科室签明事由,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批准。

3、5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的借款,由科室签明事由,由分管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校长签批。

4、100000元以上的借款,由科室签明事由,分管校领导同意,由校长提交党委会讨论,校长签批。

5、专项修缮、专项工程在50000元以上的,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100000元以上的需经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条、教职工因公借款,必须用于相应的工作事项。不得私自占有、将公款转借他人、挪作他用或用于违规事项。

第四条、因公出差和因业务需要用款,可以在财务科借款。借款时,必须在财务科按规定填制统一的请(借)款单,由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交分管资金的校长和财务科会签,借款额度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严格审定。

第五条、各种业务的借款,必须在任务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借款审批权限送交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科按规定审核报销,同时结清借款数额,任何人不得拖欠或延期报销,否则财务科将在借款人下月工资内扣回所借款额。

1、出差借款,回单位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销差旅费,完清财务手续。

2、进修、实习、培训、学习借款。短期的,回校之后不超过五天,到财务处完清财务手续;长期的,中途可将收据寄回或带回转账,最后回校再彻底结清所有费用。

3、各科室因工临时性、突发性借款,必须在任务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清财务手续。

第六条、上次在财务科借款没有结清而又无正当理由的,应遵守“上不清下不借”的原则,不能在财务科继续借款。对无正当理由而长期占用公款的职工,除收回原借款外,还将从借款之日起按同期银行利息计息。

第七条、合法票据的鉴别和种类:

    1、行政、事业、机关、团体组织等不须纳税的单位或组织应使用加盖有省财政厅监制章的财政统一收据,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收费章。

2、工矿、企业、商业等凡须纳税或享受政策性免税的单位,应使用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同时必须要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营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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